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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4-07-02 10:17:43   来源:《中国人大》2014年第11期   作者:孙元   点击: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最基础的环节,直接面对农村群众。法律赋予乡镇级人大的职权有十三项,比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五项职权,除没有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在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实施、监督本级政府工作、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重要方面基本相同。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位与各级人大同等重要,都是法律授权,在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也同样重要,甚至由于直接面向农村地区选民,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有效发挥其作用,可以说具有更特殊的意义。张德江委员长近日浙江考察时把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要求,为乡镇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早在1995 年10月就制定了《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虽然只有十六条、一千六百余字,但规定内容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程序,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会议期间的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的职责,乡镇人大代表的法律保护等,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天津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也很重视,加强了联系、指导和支持,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出台了指导、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健全了乡镇人大的机构、人员和制度措施,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经常到乡镇人大调研指导工作,参加乡镇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学习等活动。乡镇人大根据自身实际,活跃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努力使人大代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笔者与一些区县和乡镇人大的同志围绕学习领会张德江委员长指示精神进行了交流,普遍认为,委员长的重要要求指导性、针对性很强,完全符合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大家特别是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深受鼓舞和鞭策,既为乡镇人大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契机感到振奋,同时也感到责任重大。大家认真分析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在加强规范化建设上达成了共识,认为,完善有关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律规定,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和制度规范,是贯彻党对人大工作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乡镇人大在新形势下有序有效开展工作的依据和保障,非常必要而又亟待推进。
    一是,需要完善乡镇人大机构和人员设置,以保障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置一名主席和一至两名副主席,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作为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人大主席许多是兼职的,作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还要承担其他方面的工作任务,难以专注人大工作;有的虽然是专职,由于没有常设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组织活动难度较大,实际效果也容易打折扣。因此,需要在总结普遍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或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用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大行权程序、人大主席副主席专职化、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工作人员等作出详细可操作的规定。
    二是,需要明确乡镇人大会议的开法和运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有效。由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因此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或者说唯一形式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乡镇人大积极探索方式方法,除每年年初召开会议对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进行监督外,还通过专题人代会等形式,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或预算执行情况等经常性监督,有的一年多达四到六次。应当通过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确认和规范专题人代会的做法。
    三是,加强乡镇人大履职保障机制建设,保证乡镇人大工作稳定常效。199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权领导人员包括一些人大代表变动比较频繁,对乡镇人大保持工作连续性有一定影响。乡镇人大代表直接产生于乡村,自身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既关系到乡镇人大依法行权的质量和效果,也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这些也需要从法律法规或工作制度层面加以规范或提升。

   (作者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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