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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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2日旬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1日旬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8年3月14日旬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县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县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于三月底前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提出会议建议议程、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县人大常委会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应在五日前通知代表。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请假。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所在地以乡镇联片或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视代表人数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关于会议其它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日期;
(四)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及其审议程序,根据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五)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组织审议;
(六)主持会议选举工作,提出具体程序和选举办法草案;
(七)领导大会各委员会工作;
(八)公布会议公告等。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决定事项以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决定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大会副秘书长、会议日程、表决议案办法、代表议案提出截止日期以及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涉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审议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对重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等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由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和若干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审议有关议案、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县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列席会议人员除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请假外,必须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和日程安排确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专题讨论会议。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选举事项,应当予以公布,视其需要也可由秘书处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通过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意见。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征求代表意见。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向会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有关的材料印发会议,由代表团进行审查。大会秘书处或相关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审阅同意后签名;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审查后,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四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组织或者提案人应当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审议中,如果多数代表认为某一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幕后调查、修改、审议决定,并向下次大会报告审议结果或者提请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组织或提案人对提出的议案有新的修改意见的,应于交付大会表决一日前书面提出,由主席团审查通过或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要求撤回的,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可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于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付县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在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六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交原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有关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汇报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其它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三十条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单位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团长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有关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其答复材料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代表中提名;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根据各政党、各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辞职请求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主席团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 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下列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造成重大影响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的行为;
(三)需要调查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内容和材料。
第四十六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报告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应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人就同一议题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要求印发书面材料的,大会秘书处可以作出安排。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交付表决的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通过其他事项的方式由主席团确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代表表决时,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报告表决未获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如需修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修正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闭会期间,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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