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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08-27 21:43:55   来源:   作者:   点击:

               (1989年9月13日旬阳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3日旬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08年5月15日旬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活动,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为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代表视察的配合工作。
    第九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建议稿,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出议案。
    第十条  议案提出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必要的说明、资料。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议案提出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第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未按前款时间提出的议案,一般不列入最近一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特殊情况下,议案提出人可以随时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收到议案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对收到的议案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议案提出人应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议案提出人员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起草、审议、审查和修改决议或者决定草案过程中,可以将决议或者决定草案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举行听证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听证。
    听证规则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代表视察组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讨论确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
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会议的进程和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对议题进行充分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初审的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因工作急需,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决定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会议期间,需要改变会议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调整会议日程。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办理请假和批准手续,经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其他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签到。
    第四章  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等,以及全体会议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议案提出机关负责人作说明,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副县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向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
    常委会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情况的报告由检查组或视察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报告。
    其他需要听取的 有关报告,由主任会议确定相关人员向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当内容准确、集中,简明扼要。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归纳整理审议意见。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常委会可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听取“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对拟表决的决议或决定草案审议完毕后,应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对拟表决的事项,审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会后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常委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一般采用举手表决。
    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表决依照《旬阳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的,不得采用任何有可能泄露组成人员意图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不再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获通过;未获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被否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  常委会会议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结束时交回涉密文件。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常委会主持人同意,不得散发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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