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监督办法 - 法律规章 -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监督办法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08-27 21:26:31   来源:   作者:   点击:

(2005年7月20日旬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以下简称预决算)、其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规范预决算和其他财政资金分配与再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包括:
    (一)预算草案的编制。
    (二)预算的执行。
    (三)预算的调整或变更。
    (四)决算。
    本办法所称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土地、矿产、水能)经营收益、专项收入、税收返还收入、财税体制调整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奖励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以及税务部门超预算收入、国债、借贷资金。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坚持真实、合法、公开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或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委托主任会议负责对预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定。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应当介入财政部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具体负责县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审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及其调整或变更方案、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预算的执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应将上级新出台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级出台的财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坚持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和收支平衡、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做到科学、依法、公平、合理、从实编制。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具体编制预算草案,并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进行初审。
    预算草案初审需提供的主要材料包括:
    1、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及说明。
    2、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安排草案的报告。
    3、本级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表。其中预算收入、支出列到类,人员支出列到款,政府采购支出和专款支出要列到项目。
    4、本级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明细表。
    5、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重大项目、政府采购计划支出表。
    6、初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预算草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县情实际。
    2、预算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财政原则,是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3、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收入是否可靠、合理。
    4、预算支出编制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重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
    5、预备费的比例设置是否合理。
    6、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第十条    财经工委采取审前调查、听取相关部门报告等形式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转交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 凡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县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草案批准前,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应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乡镇预算汇总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收入,有无虚收虚支、空转收入、违规退库冲转收入。
    (三)按照批准的本级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四)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未列入预算的上级财政税收返还、补助、奖励及其他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六)财政制度改革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方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县审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二)凡需向乡镇、部门、单位超预算拨款,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需报人大常委会审定,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安排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表,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在 季末10日内(年末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实行集中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明细表。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重大项目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审计结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初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调整或变更前编制方案,说明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原因、项目和数额,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或变更的相应决定。
   (三)预算调整或变更决定实施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财政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县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本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本级决算草案应按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所列科目相对应的要求,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法》的规定,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如实、完整、及时地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改进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后,做出通过审计工作报告的决定。
    县审计部门应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建立健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保证情况。
    (四)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九)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情况。
    (十)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批财政决算草案的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作出通过决算的决议。
    第六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缴,收款部门(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罚款、基金票据,县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票据管理使用制度,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严禁财政性资金截留、挪用或体外循环。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需使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县财政部门的要求,由用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申报资金使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初审后,对单笔支出额度30万元或一年内累计6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余支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在每季末10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县税务部门超预算收入奖励和基建经费补助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个预算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收缴未纳入预算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编制资金收支明细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以县人民政府信誉保证、由县财政负责担保或偿还的国债、借贷资金的申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程序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将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询问,并提出纠正意见,县人民政府应责令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做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仍未纠正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或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调整或变更本级预算的、超权限拨付其他财政性资金,县人大常委会将责成其纠正或者撤销,县人民政府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问题严重的,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质询、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罢免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并责成县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2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加强县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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