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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瑜忆习仲勋在全国人大的日子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4-02-27 16:10:10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记者 夏莉娜   点击:

习仲勋对我国革命与建设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仅就民主与法制这个领域而言,他在担任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期间,无论立法还是监督工作,都倾注了大量心血,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日前,记者采访了在习仲勋同志直接领导下工作达七年之久的司法部原部长邹瑜。
      
                        邹瑜夫妇与习仲勋夫妇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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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高龄的邹老谈到习仲勋同志满怀爱戴之情。他说,仲勋同志身居高位而亲近人民,亲近下属;办事情非常的实在,实事求是,是我们党非常优秀的领导者。他蒙受冤屈而矢志不渝;他权高位重而廉洁清正,他在复杂的事物面前目光敏锐、明辨是非;在工作上极其负责、深入细致,真正体现了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是我毕生学习的榜样。”
邹老讲述道,习仲勋同志的名字早在1943 年就深深地印在脑海里。当时共产国际要中国共产党总结各方面的经验,邹瑜受组织指示,负责撰写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以后保卫工作的史实。在收集资料过程中,他听西北局社会部部长周兴讲,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长征尚未到达陕北前,陕北根据地外遭国民党重兵围困,内受党内左倾路线的危害,许多优秀的党员干部、知识分子和下级军事指挥员被枪杀、活埋。刘志丹、习仲勋、高岗、谢子长等遭到关押,这是一个大冤案,中央到达陕北后立即进行了纠正。习仲勋同志被关押时受到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摧残,在蒙受冤屈时,仍坚持真理,坚决抵制,一个字也不乱说。如果中央晚到陕北几天他们就没命了。“我访问了曾在西北保卫局工作过的同志,了解到仲勋同志面对严酷现实,实事求是,坚强不屈。我听仲勋同志讲那次经历时,他解开衣服给我看他的背,当时被拷打的伤痕还在。这是我第一次见到仲勋同志,印象深刻,至今难忘。”
1980 年,习仲勋同志当选为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后,又于1981 年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邹瑜在他领导下工作,担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1988 年习仲勋当选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时期,邹瑜任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
邹老回忆说,“作为仲勋同志直接领导的下属,因工作关系那是接触他最多的七年。仲勋同志亲自领导多部法律、条例的起草,亲自主持多部法律、条例的审议,指导了人大监督,为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他说,“仲勋同志特别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他亲自主持过两次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多次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并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他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重大意义,对充分发挥我国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实现男女平等,具有历史性的意义。首先,保障妇女的权益就是我国重视保护人权的重要证明,对在人权问题上攻击我国的国际敌对势力是一个有力的回击,这些意义要向国内外加强宣传,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是多方面的,最关键的是政治权益的保障。妇女参政比例要提高,要保障她们有足够的参政权利;有了参政权益的保障,才能有力地保障其他方面的权益。因此,要抓好这个关键。再次,妇女权益保障是长期的任务,也是迫切的任务。既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又要持之以恒,有长期的计划与措施。他的这些思想在法律文本与说明中均有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证明,仲勋同志的上述意见是完全正确的,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邹老对记者说,习仲勋同志非常重视制定行政诉讼法。据他回忆,“1989 3 月,仲勋同志主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1989 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该法。这部法律通过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的处罚,例如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为百姓与官员对簿公堂提供了司法平台,开辟了‘民可告官’的法律渠道,更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颁布后,仲勋同志仍然关心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他不止一次地问道:基层群众对基层干部给予的违法处罚不服的敢不敢上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遇到什么困难?群众告状无门的情况有无改变?”1983 年通过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 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当时交通部有些同志对此条款有不同意见,彭真同志说,民告官问题可以在单行法中开始作规定,请仲勋同志牵头协同四位副委员长与交通部的负责同志开一次专门会议讨论这一条款。后来在仲勋等同志的努力下,大家终于统一了认识。”如果说行政诉讼法具有民可告官的里程碑的意义,海上交通安全法则开启了民可告官单行法的立法先河。
要把监督与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邹老说,仲勋同志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戴晓钟案”的平反就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戴晓钟是杭州市浙江精细化工业研究所所长,因被认定有投机倒把罪,于1986 4 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超期羁押。1988年,杨纪珂等24 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请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杭州市两院行使监督权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交付内司委审议和调查。习仲勋副委员长于当年主持召开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指出:“所提议案很重要,一定要认真对待,组成小组抓紧调查,争取在年底前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请李瑞山同志负责。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要感情用事,不要以权压人,以势压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案情。此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但不要怕……”会后,习仲勋同志又嘱咐邹瑜说,“你在北京主持工作,如果在调查中遇到阻力要及时向我汇报,要向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协商,克服困难,查明真相,依法处理。”接着,李瑞山率领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谷景生和内司委顾问、法律专家余叔通等同志于1988 11 26 日起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终于查明案情,提出处理意见。杭州司法机关对戴晓钟羁押时间达两年多,不仅超期羁押,而且认定戴晓钟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于1988 8 19 日宣判“戴晓钟在直接负责参与技术转让中不构成投机倒把罪”。至此,戴晓钟得以宣告无罪释放。调查组向浙江省市领导同志和浙江省市法、检、公安机关作了汇报。他们对调查组的意见完全同意。受害人后来得以平反,有关责任人受到了严肃处理。内司委及时将调查结果向习仲勋同志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了报告。仲勋同志指示,一定要从此案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对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认识。一定要学习经济、科技新知识,才能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当调查组汇报到戴晓钟提出的赔偿金额无法可依和民办科技市场的活动缺少法律规定时,仲勋同志说,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加快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步伐。对戴晓钟案的平反,习仲勋同志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邹老还回忆起在轰动全国的辽宁台安三律师冤案的平反过程中习仲勋同志为健全我国法制所做出的努力。19845 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强奸案,台安县的法律顾问处指派王力成、王志双律师为被告辩护。两律师根据证据不足为被告作了无罪辩护,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两律师和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均犯有包庇罪,将他们三人逮捕。三位律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下提出申诉,人大代表提出了请求复查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极为关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将该议案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彭真委员长、习仲勋副委员长和彭冲副委员长都指示要督促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习仲勋同志的指导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督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予以复查。”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内司委反映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有了结果,认定王百义、王力成、王志双均不构成包庇罪,使关押四年之久的错案得以纠正。1989 年,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之际,《人民日报》在3 26日以头版头条的新闻刊出此事,标题为《全国人大依法实施监督,辽宁纠正一起逮捕律师错案》。该报在头版还配发了题为《律师辩护权不容侵犯》的评论员文章。至此,辽宁台安三律师案在人大监督推动下获得了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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