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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法制路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3-01-08 16:57:51   来源:顾昂然   作者:   点击: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天,就让我们回顾--
    废除《六法全书》
    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为了妇女解放,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了反对封建主义,解放广大贫下中农,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了反对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在总结三反五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惩治贪污条例。
    完备法制
    保护发展社会生产力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2月制定了选举法。1954年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就立法工作来说,当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中心任务。为了发扬基层民主,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防止乱捕、乱拘,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对逮捕、拘留的条件,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拘留期限等,都做了规定。为了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了国家建设需要,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了促使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解释法律。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解释,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明确“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律解释的决定。
    拿守法来说,当时中央也是重视的。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就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特别强调,干部、党员“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模范”。
    “文革”时期
    法制遭到破坏
    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党的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对法制建设时而重视,时而放松,随着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57年反右派、1958年大跃进、1959反右倾,十几个法的起草工作一度停顿下来,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被精简,从1956年的360人,减为1958年的59人。1959年6月国务院机构调整时,把法制局撤销了。1962年党中央在北京召开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纠正“左”的倾向,毛主席又提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这时刑法、民法的起草工作又恢复,刑法草案搞到33稿,并报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审查。在常委机关工作的同志形容这一段立法工作情况时说,起草法律是几起几落。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抓立法工作。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市场主体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审计法、价格法等。在金融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8件法律解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一,任务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们是初步形成,任务还是很繁重的。第二,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第三,方针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国内、国际形势,对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方面都要考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十六大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确定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是要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已拟定了立法规划。(作者系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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