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7-08-11 08:48:05 来源:本网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相关工作职责,规范与“一府两院”、镇人大的相关工作衔接,根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二)县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协调。
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常委会办公室下设备案审查工作室,负责报备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存档工作,报备资料的形式审查、督办工作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报送备案工作;
(二)常委会各工委按照本工委所联部门职责范围,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及本工委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备资料的整理工作;
(三)法制工委负责会同有关工委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研究和初审工作,并在必要时提请法制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委审查。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委职责范围的,分送相关工委审查;相关工委的审查意见达不成一致的,共同提请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 各工委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也可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负责审查的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行业代表参加。
第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四)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应当予以纠正的不适当情形。
第七条 负责备案审查的工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对有关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法制工委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负责备案审查的工委认为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规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作出备案意见书,交备案审查室备案归档,备案审查工作终结。
认为存在本规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研究意见、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委员会、法制工委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报告处理结果。
常委会各工委制作的备案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当送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九条 法制工委应当将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所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法制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情况,在会后十日内向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提出人进行答复。所涉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的,根据本规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法制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程第六条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室应当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二)县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协调。
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常委会办公室下设备案审查工作室,负责报备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存档工作,报备资料的形式审查、督办工作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报送备案工作;
(二)常委会各工委按照本工委所联部门职责范围,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及本工委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备资料的整理工作;
(三)法制工委负责会同有关工委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研究和初审工作,并在必要时提请法制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委审查。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委职责范围的,分送相关工委审查;相关工委的审查意见达不成一致的,共同提请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 各工委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也可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负责审查的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行业代表参加。
第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四)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应当予以纠正的不适当情形。
第七条 负责备案审查的工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对有关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法制工委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负责备案审查的工委认为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规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作出备案意见书,交备案审查室备案归档,备案审查工作终结。
认为存在本规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研究意见、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委员会、法制工委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报告处理结果。
常委会各工委制作的备案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当送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九条 法制工委应当将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所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法制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情况,在会后十日内向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提出人进行答复。所涉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的,根据本规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法制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程第六条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室应当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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