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布: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7-07-06 08:01:14 来源:本网 作者: 点击:
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2017年6月23日旬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以及代表小组活动和走访联系选民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约定会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听取说明和解答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见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上级国家机关驻旬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人,镇人民政府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代表约见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对象、约见事由和目的要求。
第五条 代表应当熟悉与约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详细了解约见事项的实际情况,做到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建议中肯。
第六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
(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
(三)县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和列入审议议题的有关事项;
(五)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有关事项;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属于产品推介或学术探讨的;
(四)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约见对象为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乡镇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可由相关镇人大主席团负责组织;特殊原因需同时约见县镇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组织。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根据代表的约见要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沟通、汇报,决定是否安排约见。认为确需约见的,应在接到代表书面约见要求之日起7日内联系协调被约见人所在机关或单位,确定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通知代表本人;认为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及时反馈代表,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可邀请有关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 被约见人应根据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日。
第十一条 代表约见活动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约见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受委托的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人员主持。约见程序:
(一)提出约见的代表发言。代表就约见的事项,当面反映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被约见人当场回应。被约见人应认真听取并如实回答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凡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场答复,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作出承诺,限期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场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明确承办责任和办理时限;对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说明原因。
(三)约见活动的组织者应将约见情况整理形成《约见纪要》,在约见结束后10日之内,送代表本人审阅,交由被约见人所在机关或单位抓好落实,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备查。
《约见纪要》应包括: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在约见时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约见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积极保障代表约见活动。被约见人应认真组织办理代表约见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自交办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被约见人应重新组织办理,并于第二次交办之日起30日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代表约见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被约见人对代表约见进行拖延、搪塞,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敷衍应付不认真办理或经重新办理而代表对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镇人大代表约见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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