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08-29 15:46:47 来源: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点击:
(2002年6月18日旬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考试对象:
(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各局、办局长、主任;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宪法、基本法律、实体法、程序法、相关专业法律知识。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工委的副主任任副主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法制工委、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主任为成员。
第五条 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讨论决定有关考试事项,拟定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试试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牵头组织命题,报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考试委员会确定,在考试前5天通知应试者。
第八条 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笔试,由主任会议确定。考试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评卷由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成绩报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部门及应试者。
第九条 属于考试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提请任命报告后组织考试,考试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第十条 通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成绩再不及格者,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提请单位建议暂缓提请。
第十一条 此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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