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布: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办法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7-07-05 11:57:37 来源:本网 作者: 点击:
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办法
(2017年6月23日旬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其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
(二)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日常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六)履行职务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主要采用下列形式:
(一)任期目标承诺;
(二)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工作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
(五)听取报告履职及满意度测评;
(六)约谈;
(七)询问和质询;
(八)特定问题调查;
(九)依法撤职或罢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监督的程序
第七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县政府直属机构负责人应自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任期目标责任书,对任期目标作出承诺。
任期目标责任书应包含个人履职承诺、任期工作计划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任职的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当年任职不满半年的,应在任职的次年一并报告。履职报告应由提请机关和管理机关装订成册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确定若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开展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任职或任前表态发言材料、表态发言视频、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履职报告,应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约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度。约谈对象和形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主任会议如果认为必要,可以集体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中规定的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以及人民群众对其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三)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四)本人在执行职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约谈的其它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约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整理形成《约谈纪要》,交由被约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机关或单位办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其主管部门。
《约谈纪要》应包括: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时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对约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约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机关或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并在约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根据情况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警示教育;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五)撤销或建议撤销职务;
(六)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方式。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范围内的,应当撤销职务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其他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撤销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一)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中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报告不实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五)其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范围内的,依法撤销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贯彻落实和执行不力的;
(二)阻碍、干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的,或不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的;
(三)不接受或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的;
(四)不配合特定问题调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五)不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敷衍应付、办理不力的,或办理情况经两次满意度测评格次为“不满意”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给予警示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职务。
(一)不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二)不接受县人大代表约见的,或对代表约见推诿搪塞的;
(三)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或不按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不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的,或不按要求报告履职情况的;
(五)不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的,或不按时办结和办理不力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党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的,提请机关或管理机关应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职档案。履职档案包括:任前法律法规考试成绩、任职或任前表态发言、任期履职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年度履职报告、任期履职报告、被测评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国家机关驻旬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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