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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暂行规定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12-05 11:27:45   来源:   作者:   点击:

2008年12月19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中以及在相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工作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对第二条规定的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于每年12月中旬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研究室负责收集、汇总,并于12月底前拟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应提前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听取意见。 四、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以工作要点的形式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各县区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五、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六、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就其承办的执法检查项目,提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时间安排、重点内容、检查对象、组织领导、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宣传报道等内容。为使执法检查方案切合实际,承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前期调研。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检查组全体人员,并印发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 七、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应精干高效。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

   八、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统一部署进行。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市政府依法行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十、被检查单位要按要求事先开展自查。

  十一、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有关材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十三、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十四、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小组和成员的汇报,研究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

   十五、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负责主持起草、修改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 十六、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观评价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组应将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给法律、法规执行机关。

   十七、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内容,指定有关工委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将执法检查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应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须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情况检查后,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审议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

   二十、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将研究处理情况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市人大代表。

   二十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直接提出上述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经投票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并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涉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

   二十二、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决议及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新闻媒体或安康人大网等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受检查的有关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市人大常委会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十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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