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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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30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行使审查、监督和批准权。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对财政预算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基金、预算外资金、新增财力安排及财源建设等情况。
第四条 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核和监督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市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
(2)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总表(科目列到类);
(4)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表(科目列到类);
(5)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6)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
(7)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款和偿还债务情况;
(8)初审所需的其他材料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草案10日内,对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财政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
(2)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3)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把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全部都列入预算。
(4)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是否保证了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资金的需要,并适度增加。
(5)实现预算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初审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就预算(草案)合法合理性,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后5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反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大会提交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在市人代会会议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协助市人代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草案)的建议、对实现预算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外资金总表,市本级分部门的具体预算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1)执行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情况;
(2)确保预算实现的措施落实情况;
(3)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4)预算资金拨付情况;
(5)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依法管理情况;
(6)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7)预备费动支情况;
(8)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上年结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9)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10)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11)政府债务及偿还情况;
(12)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1)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2)市级预算与县区级预算财政体制结算的具体办法;
(3)上报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市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4)市级对县区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表,县区上解市级表;
(5)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每年的六至九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询问或者质询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并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初预算安排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查看财政收支报表等方法,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跟踪问效,促进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省财政拨付给我市以及我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重点是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专项资金包括: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支援农业农村生产资金;
(3) 财政扶持资金;
(4) 救灾资金;
(5) 科技、教育、计划生育、政法等专项资金;
(6) 社会保障资金;
(7) 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就某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听取市政府专题报告,必要时可作出决议;也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要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当年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时,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年度财政预算部分调整报告及方案。需要动用当年的超收收入(包括省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项补助)追加支出时,应当编报具体使用方案。财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文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 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进行初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提出初审结果报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市人代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和调整的预算进行年度决算,决算草案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对决算草案初审时,要提前听取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查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内容:
(1)决算编制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2)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4)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6)预备费使用情况;
(7)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8)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9)列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10)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要依法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对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提出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八章 相关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和人大意识,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够按照要求上报财政预算有关资料和提供资料不够全面真实,影响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和审议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有关报告延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不予以审查,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随意变更已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或者先做后报行为,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解释,并接受询问或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资金审查和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