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之二:中国传统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 理论研究 -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论村民自治之二:中国传统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08-05 14:10:53   来源:来源:百度文库《论村民自治》   作者:   点击:

    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实践,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村干部的服务观念、大局观念得到显著增强,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在村民自治发展的过程中,诸多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显露。尤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传统文化影响深远的农村,村民自治正面临着困境。
    一、传统文化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表现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上的,是和中国宗法家族制的社会构造,政治伦理化的儒家学说紧密相联的。在现阶段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进程中,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已在很多方面显现出来,成为制约基层民主进一步发展的显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村民主体意识和基本民主观念的缺乏
    村民自治最主要的特点是村民自己决定本村内部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的主体意识是指村民对自己在民主政治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和态度,主要表现在乡村居民对自身民主、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在中国漫长的小农经济社会中,传统文化对农民的主体意识和民主观念的塑造是严重缺乏的。因此,在现今的村委会选举中,他们往往是一群被动的参与者,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来改善村庄的权力运行,认为选举没有太大作用。因此他们对选举结果是否公正,能否选出自己的当家人并没有太大的热情,既便在村委会运行过程中,广大农民也不关心他们的意志是否得以贯彻。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乡政府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只好默默地忍受种种不公。
    2.村民公共观念和法治意识的缺乏
    在传统社会,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单位是家庭。在农民中间,虽然也有互助合作的需要,也有通过亲戚朋友关系而相互协作的实践,但没有超过这一范围自发的产生过各种自愿的联合,以解决各项公共事务。
    村民公共观念的缺乏造成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漠不关心。广大村民还没有把村落或村际间的公共事务当作自己的事情,他们还没有把公共事务划归到自己关注的心理界限之内。集体的事务是大家的事务,大家的事务就不是我的事务。他们仍然把自己作为一个局外人和旁观者的角色来看待公共事务,虽然在某些时候他们也会在某些方面提出或试图参与一些公共事务,但大多是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主要在于规避一种政治风险或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文化影响农村社会的每一阶层,包括掌权者和普通百姓。造成“自治”及对组织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和误区,由此带来法律在实践过程中的变形走样,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3.宗法家族势力的存在和负面影响
    费孝通先生将中国的乡村社会称为“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认同感被提升到重要地位。在当前一些贫困农村这一情况依然存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血缘关系便成为村民竞相利用的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是最有能力、最得民心的人当选, 而是拥有强大家族势力背景的人当选,从而使农村民主选举出现严重扭曲。即使有的农村选举出了好的村委会班子,但如果得不到村里较大家族的合作与支持,也难以正常的开展工作。一旦村民的利益与家族的利益发生冲突,有些家族就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或明或暗地干扰和抵制正常的村务活动。这些现象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削弱了农村的内聚力和外应力,最终影响到整个农村社会的结构平衡。
    二、传统文化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原因
    1.臣民文化阻碍了公民意识的树立
    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臣民文化,这是几千年来封建社会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下的产物。上尊下卑、差别有序是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主要特点。在这种格局之下,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平民百姓就不可能有独立的主体意识。“对大部分中国农民来说,政治就意味着交租、纳粮、服劳役或被抓到官府打板子。”在这样政治专制的文化等级境遇中,培养的只能是奴仆和附庸的政治人格,不会有任何民主观念和意识产生。
    伴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农民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下解放出来,翻身作了主人,但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的确立,使农民失去了自由思想和自由行动的空间,在社会生活中成了被动的服从者,从而习惯于惟命是从。虽然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长点”,为农村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框架,但是中国的村民自治不是内生型的,而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下国家力量推动的结果,因此民主政治的实现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传统礼教文化消解了现代法治文化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俗社会,礼确定了中国的等级秩序和差序格局。在传统社会虽然也有大量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是基于公认的礼俗基础建立的。也就是说,等级秩序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社会的正常运转依靠的是礼俗,法律的作用就是对破坏礼俗者的惩罚和镇压,所以中国的法律就主要表现为刑法,根本缺乏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由于中国法律的惩罚性,决定了凡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情,基本上都是有违礼俗和道德的事情,这在一个讲究名声和声誉的国度,无疑就等于给家庭、家族带来了莫大的羞辱,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通常是最后无奈的考虑。
    建国以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其目的是要把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秩序的手段,把传统社会主要是礼俗维护等级秩序的做法转变为完全靠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长期存在,决定了单靠法律条文和设立法庭并不能轻易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在中国“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 

责任编辑:    文章录入:

上一篇:论村民自治之一:溯本求源,中国乡村治理的历程
下一篇:论村民自治之三:目前影响村民自治的主要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