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官员谈我国村民自治 - 理论研究 -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民政部官员谈我国村民自治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08-04 14:35:32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汤晋苏   作者:   点击:

    一、村民自治及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3万个村民委员会,有村委会成员241.1万人。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九十年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组织和管理出现涣散现象,治安状况恶化、公益事业无人办。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1980年2月,广西宜山地区出现第一个由农民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一创举迅速得到党和国家重视和支持。1981年下半年,中央派出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各地经验,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1990年民政部和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召开的“莱西会议”,在总结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经验的同时,澄清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肯定。1992年民政部与司法部等部委召开的“章丘会议”,总结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1994年中央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使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完善。民政部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即“四个民主”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成为规范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199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加强党的领导、选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三项制度,扩展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这是继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这一科学结论之后,又一个更加全面的重大科学论断和重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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