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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参阅资料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10-08 19:04:34   来源:   作者:   点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节选)………………(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选)…(2)
三、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3)
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4)
 
 
                                                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
                                                         2012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节选)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八条第二、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九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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