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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参阅资料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10-08 14:02:55   来源:   作者:   点击:

目  录

一、民政部官员谈我国村民自治…………………………………………………(1)
二、论村民自治……………………………………………………………………( 9)
三、乌坎密码——广东乌坎事件及其启示………………………………………(10)
四、旬阳县村级民主议事典型经验四则…………………………………………(14)
五、村民自治问卷调查报告………………………………………………………(18)
 
 
                                      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
                                              2012年6月


民政部官员谈我国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及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3万个村民委员会,有村委会成员241.1万人。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九十年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组织和管理出现涣散现象,治安状况恶化、公益事业无人办。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1980年2月,广西宜山地区出现第一个由农民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一创举迅速得到党和国家重视和支持。1981年下半年,中央派出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各地经验,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1990年民政部和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召开的“莱西会议”,在总结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经验的同时,澄清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肯定。1992年民政部与司法部等部委召开的“章丘会议”,总结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1994年中央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使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完善。民政部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即“四个民主”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成为规范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199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加强党的领导、选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三项制度,扩展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这是继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这一科学结论之后,又一个更加全面的重大科学论断和重大制度安排。
    二、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各地的民主实践活动,主要围绕推进“四个民主”、落实农民的民主权利展开。
所谓民主选举是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把那些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举到村委会领导班子中来。截至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进行了六到七届选举,最多的省份已经进行到第九届,最少的省份也已进行到第三届。村民参选热情高涨,全国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一些地区高达95%以上。在选举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保证了农民群众的选举权。
    所谓民主决策,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群众遵照一定的程序集体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而所做决定全体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已经建立了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明确了村党组织、村委会的职责权限,规范了民主决策程序,从议案的提出、受理、讨论、决定和实施,开始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基本上都能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加以决策,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所谓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事务,维护村内秩序。村民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既是管理的参与者,又是管理的对象。村民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某一具体事务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二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大家共同贯彻执行,让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在民主管理方面,各地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得到完善,村民民主理财、村干部工作移交等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得到规范,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所谓民主监督,就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在民主监督方面,许多地方注重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90%以上的村都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村民关心的村务、财务问题都能够及时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干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制度受到重视,有的地方还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委会干部行为,保证了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三、我国村民自治中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有关情况
    村委会选举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阶段(1988年至1998年)。1987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6月1日实施。自该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进行了两届或三届村委会选举。福建、河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四届,上海、山东进行了五届村委会选举。广东省因在村一级设立管理区办事处、云南省设立村公所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因素,未进行村委会选举和推行村民自治。
    第二个阶段为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在总结10年来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新的《村委会组织法》。该法实施六年来,全国29个省份(青海、西藏尚未制定)制定出台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份全部制定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
    2005-2007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完成了新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这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农村各地进行的第三轮村委会直接民主选举。其中,2005年完成选举的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006年完成选举的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福建、江西、陕西);2007年完成选举的有5个省、直辖市(北京、辽宁、吉林、云南、海南)。2008年,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要或正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村委会选举大致有以下步骤:一是成立选举工作机构。选举前,每个村都要成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来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等,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三是提名确定候选人。法律规定,村委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候选人,在提名过程中,吉林梨树等地创造了“海选”、“预选”等经验。四是依法组织投票选举。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开展竞选演讲,发表治村演说。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必须公开计票、唱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当选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五是村民可以依法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就可以提出罢免议案,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几乎每年都会有数起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事例。
    随着直接选举的推进,我国农村村委会干部逐步实现了由最初的委任制到选举制、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村委会选举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最近一轮村委会选举,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241万多人,选举成功率在95%以上。
    四、村民自治的社会影响及其意义
    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我先讲一下推行村民自治的社会效果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的推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村委会选举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新当选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三高一低”的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全国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党员比例约占70%,文化程度大都在初中以上,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据19个省(区、市)的统计,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为41.7%。各地普遍反映,绝大多数民选的村委会干部责任感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威信高。
    第二,实行村民自治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干部,村干部没有了铁交椅,如果工作中不努力实干,不走群众路线,就会在下次落选。因此,他们比较主动与群众建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关系。同时,群众也有了监督干部的权利。如果少数村干部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广大村民可以通过民主测评对其进行警示;问题严重的,可以在届期内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将其罢免。实践证明,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农村社会风气好转,社会矛盾化解得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向着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良性互动方向转化,社会自身化解矛盾、调适冲突的机能大大增强,社会比较稳定。
    第三,实行村民自治调动了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村民自治极大调动了广大村民的政治热情,各地参选率普遍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在民主实践中,培养了民主习惯,提高了民主素质。农村形成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的好风气。
    其次,村民自治的推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近年来,许多国家的著名政治家、政府官员、驻华使节、世界各大新闻媒介的记者、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了解、考察了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后,给予了客观评价,认为选举工作组织严密、程序民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是世界一流水平的民主选举。许多人改变了以前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正确看法及偏见。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汤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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