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之八:村民自治权的救济原则与解决方案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08-05 14:25:41 来源:百度文库《论村民自治》 作者: 点击: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一句西方的法谚。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一旦没有途径寻求救济的话,将会使这项权利“贴在墙上”、“留在口中”,而不能走向现实生活。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问题。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基层民主要同在基层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发展基层民主”部分,报告强调要“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我们在关注村民自治权利救济必要性和急迫性的同时,更应关注村民在自己的自治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维权、是否行使救济权。如果维权的话,怎样维权,权利救济的途径、方式方法是什么。 自治权的救济权是由自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项利。作为一项派生权利,村民自治权的救济权指自治权行使受到侵害或自治权行使的结果不能表达和反映其意志时,村民依法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其自治权的完整性予以维护和补救的权利。从法理上讲,农村基层群众的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被侵害人就应该享有救济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的救济权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应该说,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保障村民自治权利,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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