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 法律规章 -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旬阳县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2-08-28 10:00:47   来源:   作者:   点击:

(2012年7月6日旬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乡镇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乡镇人大日常工作和驻本乡镇各级人大代表的组织、联系、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大及人大主席团负责监督本区域村(居)民自治工作,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乡镇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不少于两天(临时决定召开的除外),有选举任务的会期可适当延长。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代会。
乡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 乡镇人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大的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乡镇属单位负责人、上级驻乡镇单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乡镇公民旁听。
    列席会议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乡镇人代会的筹备工作应从会议召开的前两个月开始。主要是:召开主席团会议,作出召开人代会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相关视察或调研活动,为提议案和建议作准备;会前一个月,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部署和决定筹备会议的具体事项;举行会议十日前,由上次人大主席团将开会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等提交大会审议的报告(草案)印发各代表小组初审,征集修改意见。
    第十条 乡镇人代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上次人大主席团主持。主要议程是:
    (一)报告代表变动情况;
    (二)选举大会主席团;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
    (五)宣布代表团及其召集人和工作人员名单。
    换届后的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第十一条 乡镇人代会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民政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依法选举、补选或罢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依法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提出的辞职;
    (七)其它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乡镇人代会召开十日前和会议结束一周内,乡镇人大应分别将会议筹备情况、会议议程和会议召开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选举、补选或罢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公告及接受其辞职的决定,应同时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三章 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三条 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乡镇人代会。主席团行使职权至本级人大下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由党委成员、群团组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界别组成,其中妇女和非党代表应占三分之一左右。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的人数一般由五人至七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九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为主席团成员。
    同一届内主席团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以第一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为基础,以后各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作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乡镇人代会会前筹备工作职责: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每届第一次人代会)和下次会议主席团、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拟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和关于议案、质询案的规定草案;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七)起草和审定主席团工作报告;
    (八)召集乡镇人代会。
二、乡镇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会议各项议程;
    (二)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和确定乡镇人代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三)提出和处理议案。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和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大会审议;
    (四)提出和处理罢免案。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五)处理质询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按有关规定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六)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七)及时处理与会议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上级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施行;
    (三)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预、决算的部分变更,报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批准;
    (五)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六)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
    (七)制定乡镇人大年度工作计划;
    (八)指导代表小组工作和负责代表工作室建设,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促代表履职;
    (九)负责代表培训;
    (十)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选举工作,决定乡镇人大代表缺额的补 选;
    (十一)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二)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上级驻本镇有关部门的工作;
    (十三)本级人大决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听取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工作汇报;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汇报,讨论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代表小组组长可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级或驻本乡镇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本乡镇公民旁听会议。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人代会期间、临时决定召开的除外),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会议事项通知与会人员。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组织开展以集中视察、专题调查、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为主要内容的“三查(察)一评”活动。
    “三查(察)”要围绕本区域年度和阶段工作中心,突出民生主题,选准课题,保证时间,深入实际,掌握实情,形成专项报告,并跟踪落实。
    工作评议,要以基层执法单位为重点评议对象,创新评议方式,着力问题整改,注重评议实效。对上级驻乡镇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及时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
    乡镇人大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三查(察)一评”工作计划,并建立和完善代表“三查(察)一评”工作制度。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七条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下列日常工作:
    (一)负责召集并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二)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并就重大事项及时提请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三)负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
    (四)负责乡镇人大日常信息报送工作;
    (五)对代表小组活动实施指导。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检查指导代表小组工作,对代表小组活动进行阶段性安排,协调解决代表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六)联系代表工作,每年至少走访本乡镇代表一次;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联系驻本乡镇的上级人大代表,指导协助人大代表填写好履职档案;协助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
    (七)及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和落实;
    (八)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负责转交有关部门和组织处理;
    (九)负责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组织各选区依法补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和指导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依法健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居)民自治规范化;
    (十一)负责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并牵头抓好落实;
    (十二)负责做好代表履职绩效考评工作;
    (十三)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人大工作,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 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至下届乡镇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十九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和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本届人大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公布。
    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凡是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代表资格有效。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当选代表是否具备当选条件;
    (二)每一选区选出的代表数是否符合应选代表名额;
    (三)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差额比例;
    (五)投票选举的选民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六)选举所投票数是否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
    (七)每一选民委托投票是否超过三人;
    (八)投票的方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九)当选的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十)选举过程是否有贿选等违法问题存在。
    二、审查的程序:
    (一)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代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乡镇人代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形成相应的决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超过时限提出的议案和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实际,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工作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建议应一事一案,用规范印制的议案、建议专用纸填写。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说明。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由乡镇人大办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会后二十天内转交结束。代表通过《民情日记》、“代表接待选民日”、代表信箱等形式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所在代表小组组长负责,一月一整理,并在下月十日前报乡镇人大办,乡镇人大办自接到建议之日起,五日内转交结束。代表议案和建议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遇特殊情况不超过六个月。承办单位在答复时,应当附答复函回执,由代表填写后,分别寄送给原承办单位、乡镇人大办和乡镇党政办。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从代表所提建议中确定重点建议案重点督办。重点建议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未办结的议案和建议,第二年由原承办单位继续办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定期组织代表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提高办理质量。视察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下次乡镇人代会上印发给代表。
 
    第七章 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大闭会期间,驻乡镇的各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编成若干代表小组。每组以五至十人为宜。代表在五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以单独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五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负责代表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履职为主要内容,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小组应设立固定规范的代表工作室,作为办公活动的场所。
代表小组以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督促法律和人大决定决议贯彻落实、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等为主要内容,以开展小组学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走访接待选民和履职交流等为主要形式,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四次,代表在闭会期间脱产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一条 代表小组根据年度县乡镇人大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重点突出,代表小组成员职责明确、任务具体,并建立个人履职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每个代表年联系原选区选民户不少于三户,为选民办实事不少于三件,记《民情日记》不少于三十篇。每月十日为代表接待选民日,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每次安排一至两名代表参加。
发挥《民情日记》作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对《民情日记》实行年初安排、季度检查、半年初评、定期交流展览、年终评比表彰,把代表通过《民情日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时督促解决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实行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代表制度。代表向选区选民的年度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每年开展一次。主要采取召开选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听取代表述职报告,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格次测评定格。
代表向选民述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带头作用的情况;
    (二)出席人代会及落实会议期间各项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情况;
    (三)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定、决议情况;
    (四)参加人大及代表小组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培训等活动和完成人大及代表小组交办任务情况;
    (五)走访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完成承诺事项,推动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的情况。
代表应针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交代表小组,并列入下年度述职内容。
     第三十四条 制定和完善代表履职绩效考评办法,抓好代表履职绩效年度考评,不断深化代表创优工作。
 
    第八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五条 按照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人大工作各项制度,实现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和完善一册六簿十二项制度。一册:驻乡镇各级人大代表花名册;六簿:会议记录簿、议案和建议办理登记簿(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开登记)、代表先进事迹登记簿、信息报送登记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文件收发登记簿;十二项制度:《主席团议事规则》、《主席团监督办法》、《代表履职绩效考评办法》、《主席团成员主要职责》、《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主席团联系代表小组制度》、《民情日记制度》、《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代表小组(代表工作室)建立五簿、八项制度。五簿:代表小组活动登记簿、代表联系选民登记簿、代表年度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登记簿、代表建议办理登记簿、代表活动考勤登记簿;八项制度:《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民情日记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代表年度履职承诺制度》、《代表履职绩效考评办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大要建立与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沟通机制,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大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培训经费和无固定收入来源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误工补贴,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代表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开展代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代表培训活动,提高代表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换届后第一次乡镇人代会召开前,应对新当选代表集中进行培训。
第四十一条 保证人大办公条件和议事环境。
    乡镇人大办公室达到十有:有牌子、有印章、有专用办公室、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有办公设施、有“形象岗”、有制度、有图书资料和日常工作记录、有档案、有专用经费。
    代表工作室达到十有:有牌子、有专用房、有办公设施、有代表“形象岗”、有代表信箱、有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学习资料和日常工作记录、有档案、有活动经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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